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条例》的说明
——2024年4月25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丁志松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及过程
(一)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2年6月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的内涵,从加强源头防控、强化分类治污、推动社会共治、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1998年施行的《条例》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二)修改《条例》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噪声投诉居高不下。2023年,受理噪声污染类信访投诉14.8万件,占环境信访投诉78.5%。通过修改《条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根据市人大立法工作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市生态环境局具体承担起草工作,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并就部门职责分工问题与生态环境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多次沟通协调。为与《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持一致,并将条例的规范对象仅限定为人为噪声,故将《条例》名称中“环境”二字删除,变更为《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征求意见、会议研究等程序,形成了《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4月1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形成《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源头防控。一是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提出要求。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应当逐步实行噪声污染分区管理。三是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规定的退让距离,退让区域内不得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四是对住宅楼内电梯、配电设施等共用设备噪声防治提出要求。(第七、十五、十六、三十五、四十八条)
(二)坚持精准治污,强化分类管理。一是对于工业噪声。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规定建设单位设置噪声污染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三是对于交通运输噪声。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设置禁鸣路段标志、标线。禁止驾驶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明确先房后路、先路后房、既有路房三种情形下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四是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开展广告宣传。在中小学校等周边及住宅区,不得开设娱乐场所。在公共场所开展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至三十六、三十八、四十、四十三条)
(三)坚持凝聚合力,推动社会共治。一是要求村居、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相关纠纷。二是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噪声举报处理机制。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第五、六、四十三、四十七条)
(四)关于合肥特色。一是聚焦突出问题,制定防噪实招。对公众重点关注的交通干线、广场舞、夜间施工、机动车“炸街”、共用设备运行等噪声污染问题,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二是坚持依法治污,细化法律责任。围绕生产、销售、使用落后设备以及在公共场所开展体育锻炼、使用家用乐器、开展室内装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明确了查处部门。此外,该条例的出台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颁布后,长三角地区首部修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