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6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 军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5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政府部门,建议将《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本辖区”修改为“本行政区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等”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