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003399威尼斯

合肥人大:2024-08-19 11:35稿源: 市人大办公室

关于《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626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夏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25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政府部门,建议将《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本辖区”修改为“本行政区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等”表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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