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8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 霞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8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改稿》第三条在“市、县(市)区”后增加“乡镇”。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配套建设各类多功能运动场地和设施”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健身场地或者设施”。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行动”概念有重合,建议删除《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和城市更新行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会务组 2024年8月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