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5日在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清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月25日下午,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对《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七条按照先工作机制、再制度建设的顺序表述,并将“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修改为“应急管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二条中“依法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惩戒”修改为“依法查处严重失信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操作,无需在法规中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还对《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上的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